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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二)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不得超过十个,(一)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二)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4)发行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有虚假记载,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尚未消除的;(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或者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 (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最近一年、最近一期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不能发表意见的。除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外,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涉及重大重组的 (7)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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