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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作作品的署名权能否放弃
释义

能否放弃合作作品的署名权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和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作者终身享有,不得转让、剥夺和限制。因此,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你仍然享有上述权利
    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刻的法律分支之一。签名权是这项复杂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签名权的主体就是签名权。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三是自然人,取得委托合同约定的作者身份的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作者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上,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机构;狭义上,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的创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是不同的。著作权有多种权利。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著作权主体除作者外,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其他著作权而由作者享有,因此署名权的主体不等于著作权的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两个:作品论和人格利益论。我同意人格兴趣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但应当以一定的利益为客体,以上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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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20: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