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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回流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促进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保证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合理的外部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融资行为,防止可能的资本外逃,确保相关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降低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程序。同时,根据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取消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简化手续,二是明确了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回流投资的外汇管理问题。只要特殊目的机构已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变更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手续。同时,境内企业还可以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款项 第三,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根据商业计划书(私募)或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规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安排在境内使用的资金转回境内。 第四,要求利润,境内居民取得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股息、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转回境内,并存入其开立的外汇账户留存,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结算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只要在境外办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股权融资和回报投资活动就能顺利进行。这可以促进国内居民特别是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促进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离岸公司与在岸公司之间资本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更加全面地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和流入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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