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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公司认购期限未到,股东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释义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上,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使股东能够安全地投入生产经营。但是,有限责任制度不应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如果完全坚持认缴制度的股东必须等到承诺期届满才有出资义务的,负债累累的股东可以留在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结果只允许股东享有认缴制度的利益(推迟出资期限),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不符合《公司法》修改时建立认缴制度的初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恶意利用认购制度期限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仍应当在其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认购期尚未到
    综上所述,但在认购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递延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有关答复要求股东出资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公司股东拒绝认购,此时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股东拒绝认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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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5: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