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
释义 |
1、 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有权对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措施。注册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并按照《企业名称注册管理条例》予以更正,企业名称应包括四个基本要素: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或企业特征、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区的名称。在没有误解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前加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名称不能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称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可以附在行政区划名称后。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外国地名作为商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字母和汉语拼音,国内企业的商号不得使用外国字母和汉语拼音。一般来说,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商业用语。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在名称中确定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用词应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发展”和“发展”不能单独使用;如果用“工业”一词,应该有三个以上的下属生产和科技企业。企业在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时,如果企业的业务划分为不同的国民经济类别,可以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的分类使用特定的行业名称或者通用的词语,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选择名称或者用一般性的词语来描述企业所处的行业,也可以不反映企业所处的行业,其名称不得表明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结构或者职责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别包括“中心”、“工厂”、“商店”、“图书馆”、“研究所”、“社会”等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一般”一词,必须有三个以上与本单位名称相同组织形式的直属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均不得使用“一般”字样,读者需要法律帮助的,欢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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