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和标准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商品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四个基本要素构成,组织形式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外国地名作为商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字母和汉语拼音,国内企业的商号不得使用外国字母和汉语拼音。一般来说,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商业用语。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在名称中确定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用词应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发展”和“发展”不能单独使用;如果用“工业”一词,应该有三个以上的下属生产和科技企业。企业在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时,如果企业的业务划分为不同的国民经济类别,可以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的分类使用特定的行业名称或者通用的词语,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选择名称或者用一般性的词语来描述企业所处的行业,也可以不反映企业所处的行业,其名称不得表明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结构或者职责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别包括“中心”、“工厂”、“商店”、“图书馆”、“研究所”、“社会”等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一般”一词,必须有三个以上与本单位名称相同组织形式的直属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无分支机构,都不得使用“一般”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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