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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承担外部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财产保障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赔偿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立法机关在制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或者实缴股本总额不符合最低要求,即低于2亿元的,不能成立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要求。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理赔,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货币资本。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资本可以分为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无形资产资本。这里的实物和无形财产,必须是可以估价并转换为货币的实物和无形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其中,实收是指实际交付,实收货币资金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股东作为投资实际交付的货币,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包括实物资本或者无形财产资本,需要用这部分非货币资金理赔的,应当先折价出售,出售后再以货币支付保险金,这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司才能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货币资本,股东不能使用实物,(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调整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尽相同,经营规模也不尽相同。对经营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的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具备基本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调整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也就是说,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定为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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