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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释义

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印发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
    

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以大型企业或者控股公司为核心设立,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1)必须有强大的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集团。集团的核心可以是规模化的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封闭层企业,也可以有半封闭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环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都有自己的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当是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

1股份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的企业法人股权或控制权;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与母公司分享或者形成生产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法人,与母子公司的经营合作关系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
    (3)全体成员当然,鉴于不同的地方法规,这一条件有所改变。目前,集团的最低标准是:(1)企业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至少有2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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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