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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可能是中国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之一。侵权者太多了。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著作权的保护相当有力。因为无论商品的情况如何,都相当于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给予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然而,在目前的实践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却很难。当事人大多不保留设计商标的相关信息,更不用说到版权局做版权登记,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发现他人复制自己的商标图形并在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只能提供在先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而商事法官和法院普遍认为,商标注册证只能证明其享有商标权,而不能证明其著作权的归属。这样,在先商标权人往往无法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如果不是权利人,就不能主张权利,更不用说保护问题了,那他就无能为力了。他看着同样的图形被注册并被其他人用作商标。作为商事审判委员会委员,虽然他认为后一个商标的数字与前一个商标的数字完全相同,但一般来说,这“很难说是巧合”,但在没有合格的在先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他只能依法行政,允许两个商标同时存在,这也是对审查人员的一种拷问。他们不能取消他们认为可能是剽窃的商标。他们还需要具有较强的依法行政的专业素质,事先的著作权登记是保证商标垄断的有力武器。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前一小步和后几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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