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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下列各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二条:公司地址为 公司名称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三条:公司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范围内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 第五条:所有发起人应当以货币(或货币)形式分期向公司出资实物),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甲方:10000元前(标的价值评估报告) 乙方:10000元前(标的价值评估报告) 丙方:10000元前(标的价值评估报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在天内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p> 第六条:各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出资时间和出资额,将向公司缴纳的现金出资存入验资账户。公司财务总监就任后,注册资本由验资账户转入基本账户 第七条:所有发起人应当按时出席发起人会议,按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文件或在会议上签署意见第八条为适应公司设立登记的需要,发起人协商决定委托发起人(或设立筹备机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事宜,但其他发起人应积极配合第九条:设立公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为公司的成立制作各种文件。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事项,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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