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案疑难分析 |
| 释义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同类商品”,应当将权利人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与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不属于权利人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范围的货物,不得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货物,本节有关规定规定为“同类货物”,非“同类商品”根据《知识产权意见》第五条,名称相同的商品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类商品”,“名称”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商品名称,通常是《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品。,而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同一回事。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同类商品”,应当将权利人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与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比如,“饺子”和“饺子”只有一个词的区别,“饺子”反映的是“饺子”的烹调方法,其实指的是同一件事,应该认定为“同一商品”。再比如,“汤圆”和“元宵”在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但由于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它们的称谓不同。在公众看来,两者实际上指向同一事物,也应被认定为“同一商品”。对超出核准商品使用范围的权利人,核准商品使用的权利人是牛奶,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将注册商标用在白酒上的,即使行为人在白酒中也使用了与酒主相同的商标,也不会受到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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