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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举报工作具有“双向”保护作用
释义

为什么报告工作具有“双向”保护作用举报工作具有保护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行使举报权和实现举报权;二是保护举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这些职能主要包括:(1)通过查办打击报复案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发现或怀疑自己被举报时,往往对举报人或假想举报人进行报复,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权益,不少人助长了举报的积极性。如果举报中心严肃处理此类案件,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保障举报权的实现
    

(2)正确对待虚假报道,保护记者的积极性。举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诬告和诬告,不调查举报人的诬告情况,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诬告和诬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中心不能听信举报人的一面之词,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清楚后作出最终结论。对于被冤枉、诬陷的人,要及时厘清是非,帮助消除后顾之忧,保护无辜者不受非法调查。同时,要依法追究诬告责任,以示警惕和惩处
    (4)通过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保护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工作严格保密,初查工作秘密进行,让举报人放心,不必担心自己的举报行为和有关事项被发现、被打击报复,同时,举报行为及相关事项被发现并受到报复,同时,举报人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调查,之后,要么自动进入诉讼程序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挡在诉讼程序之外,在不给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的情况下,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报告;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4)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5)加强内部合作和制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
    (2)查询结果。举报人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的,有权要求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答复。
    (三)上诉复议。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举报人是被害人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举报人举报后,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给予保护。
    (5)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有权对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要求精神和物质奖励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回答,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举报工作具有保护作用,一是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实现公民的举报权;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既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公民的举报权。而根据相关规定,举报工作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Com,他们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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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