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答应的工资在发工资时不予承认。我们为什么受苦?面子重要还是证据重要?我们必须“先恶人后君子”。劳动合同很重要,我是2009年6月22日上班的。当时,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只是口头说的。工资是每月16号发的,但是试用期结束(9月1日),我开了个会,说是工资还是600,所以我辞职了,现在我不发工资了,如果我到4月或4月以上才工作,我该怎么办P> 律师回答: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的作用: 1。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 是用人单位合理利用劳动力的重要手段,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仲裁和诉讼适用调解原则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原则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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