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资料的范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档案封面 (2)卷内内容 (3)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事故当事人(7)医疗救治资料复印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与案卷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10)工伤调查询问笔录(11)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 (12)工伤认定决定书 (十三)送达、交付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送达回执、特快专递票据等,(14)行政复议材料(15)行政诉讼材料(16)工伤鉴定工作中形成的音视频记录和电子载体记录,工伤鉴定材料的保存期限为 工伤鉴定档案应一卷一号,重大档案应永久保存,一般档案应保存20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组,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鉴定档案进行鉴定。对丧失保存价值的工伤鉴定档案,鉴定组应当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至少两人到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工伤鉴定档案永久性、长期性保管,归档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办理交接手续 (4)违反《工伤鉴定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鉴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伪造、伪造、篡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资料的保管和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所在单位不负责。工伤认定信息保存数年的,应当区分一般性质和重大性质。一般档案可在20年内找到,而主要档案将一直妥善保管。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保管,而是保存在档案中。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