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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的批复
释义

发证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证机关:劳计字[1991]51号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关于广东省南海县劳动局关于惩治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工的议案的行政答复》的请示已收到《企业法》(粤劳法<1991>97号)。经研究,现就《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就业自主权的意见》(国办发1988年第20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跨省招聘职工问题的答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在《请示》中转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意见》第一条“当本地区招用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用”,即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在本地区(指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招聘或短期内难以通过培训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时,可以跨地区招聘,可由当地劳动部门确认。2、 《意见》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自治区、直辖市不再报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是指招用职工(主要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技术工人)由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省级劳动部门确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3、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当地人力资源。劳动部门有权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在其他地方招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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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7: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