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部分权利和功能(如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作为股权转让的内容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的内容包括两种权利:自利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请求分配盈余财产的权利、请求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的权利、知情权、咨询权、起诉权等参与性权利。自利权必须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为基础。虽然自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但盈余分配请求权和盈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才能行使。这是一个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离不开股份的转让。在这个时候,部分权利和能力的转让(如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作为股权转让的内容是无效的,在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是以转让部分权利和功能(如请求分配的权利)为内容的分配剩余财产)有效吗?本文认为,股东大会通过决算分配决议后,才能实现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虽然一定数额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来源于股东,但它已经脱离了股东的身份。即使股东转让其股份,收益分配请求权也不一定随股东转让。此时,将部分权利和职能的转让(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转让的内容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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