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方披露的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3.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指转让的股东大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转让标的企业)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 6.受让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应披露事项 转让人应按本法要求提交国有股权交易项目的有关文件产权交易机构 2.上述文件齐全并审核合格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股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3.股权交易项目在上市期间上市和公示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受让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提交《收购意向书》等一系列文件。上市期满只有一个受让人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至少复印四份);有两个以上受让人的,应当依法进入拍卖或者竞价程序 <6.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的,受让人应当将股权交易资金移交产权交易机构 <7.收到交易资金后,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股权转让交割单,交易双方向产权经纪佣金支付并领取股权转让交割单,交易双方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股权转让交割单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提交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应收到股权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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