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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股权托管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释义

(一)国有股托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向股份公司形成或者依法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份登记簿上登记为该机构或者部门持有的股份。当国有股的行使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时,国有股的托管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决定。当国有股的行使主体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时,国有股托管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持有的股份,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向独立的股份公司出资或者以其占用的法人财产依法取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应当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簿上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国有企业行使的股权所有人是国家,即:,国有法人股的真正股东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国有企业只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国有法人股问题上,国有企业与国家(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实质上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委托人,国有企业是受托人。作为受托人,国有企业拟将其委托权(即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股份的权利)再次委托给其他受托人,这在民法上称为“再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由委托人确认。委托人不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其委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将国有法人股权委托给他人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即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这种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应由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无权处分这部分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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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5: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