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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出资该怎么办
释义

案例:a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净资产14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1600万元。2010年1月10日,a公司出资1500万元购买a公司股权,另一家公司以货币出资800万元增资B公司。B公司原注册资本12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产达到25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a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将本年度发生的股权出资视为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为500万元(1500-500万元)
    ,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商品、财产和服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出售商品、财产和服务、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通知》对资产转让进行了分类,即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作为销售收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不属于资产内部处置的,按照规定应当作为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以长期股权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精神,处置资产的权属变更应视为出售,股权投资应视为出售。纳税人取得的对价相当于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关于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应付账款收入,应计入年度收入,一次性确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出资的,转让所得500万元一次性确认并计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适用于重组的税务处理p>

在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向被投资单位注入股权,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购买方,被投资企业为购买方,购买方以股权支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实现股权交易控制被收购企业,称为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二者结合,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采取减持措施,以减免或者延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取得股权的比例和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即股权取得,被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总股本的75%。
    (3)重组后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发生变化。
    (4)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重组交易符合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股权,股权出资应当适用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以增加B公司的资本,取得B公司60%的股权。可视为股权收购。B公司以自有股权购买a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支付的对价为股权支付。符合其他条件的,上述情形的股权增资,可以适用特别税务处理规定。5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暂时可能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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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