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转让后瑕疵股权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并未涉及。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追究现有股东的责任。究其原因,在于现有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其承担。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到位投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原股东仍应当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后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因为出资责任是以出资瑕疵为基础的,出资瑕疵的责任主体是原股东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律制度中寻求法律依据。德国的ausfalhaftung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承诺的,不得以转让出资的方式免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余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未出资成员的出资。另一个例子是法国《商业公司法》第282条规定,股东和连续受让人不支付股份的,应当对未支付的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则》第32条规定,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丧失股东资格,但仍有义务向公司支付没收当日应承担的全部款项。当他付清所有款项后,他的义务将被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转让其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股权的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的,转让人未补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额和利息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其股权,受让人因转让标的有瑕疵或者有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本规定确认了瑕疵股权转让未丧失原股东的出资责任,本案未明确受让人的责任以及受让人责任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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