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多为股权转让纠纷,其次是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主要是指利用司法会计手段界定一方配偶姓名的股权价值,而不是单独的诉因),股东身份确认纠纷(包括股权确认纠纷和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 离婚案件中,股权分置纠纷的常见类型有:1.一方擅自以自己或配偶名义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2.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差异引起的纠纷;3.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纠纷:一方为隐名股东或为公司出资 4.因一方使用股权质押担保可能造成股东权益损害或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纠纷 5.因一方设立BVI公司隐瞒股东身份或转让普通股权价值 6.因IPO和上市融资导致夫妻一方持股数量变动引起的纠纷 离婚股权分置的实质 法律规定“股权分置”: 目前,离婚衡平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衡平法的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本文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同时也仅限于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情形。但是,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为隐名股东的股份分割,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分割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