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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持股权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注册股东(即“代理股东”或“明显股东”)之间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尚未登记在其名下,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即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认定股权协议无效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仅明确了股权协议的法律地位,但未明确实际出资人的法定股东身份的;显然,实际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应当按照股权持有协议予以保护,但实际投资者能否享有股东权益,在实践中仍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定,也有公务员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从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持有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法律、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隐名股东规避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明显股东的名义投资于目标公司
    一般情况下,实际投资者隐藏在幕后,而名义股东则受隐名股东的委托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在种种诱惑面前,显性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持有协议的规定,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主要情况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让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协商解决);知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转让、质押)等
    第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难以向公司主张权益p>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如果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仅仅依靠控股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记入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此基础上,隐名股东可以成为显性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4)显性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显性股东股权的风险在股权结构下,以明显股东名义登记的股份,在法律上视为明显股东的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要是明显股东的债权人)获得法院对明显股东的有效判决,则第三人很可能会对其所持股份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为实际投资者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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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