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先将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就转让合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半数以上同意或者不表示相反意思的(通知转让但不否认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收购的,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表示以相同或者更好的价格收购的,应当责令转让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这取决于转让人的意图。在此期间转让人转为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转让人部分履行合同的,合同无效,转让人应当返还部分转让金和法定孳息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变更受让人在审判中的原主张,否则,法院只能审理原请求权或驳回继续履行请求权,而不能积极干预当事人应当自由表达的私权。经诉讼协商一段时间,仍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如上所述,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按照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处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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