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反对公司合并吗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范围。合并各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会对合并方债权人产生影响,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企业为亏损企业)。因此,应当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平等的保护,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此外,在企业合并中,只有一方可以是公司,另一方可以是非公司企业。当事人一方为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 但是,合并公告刊登后产生的债权无权提出异议。被合并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债务人有债务的,视为债权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公司职工对合并不享有异议权。职工劳动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但职工劳动债权的清偿和职工安置一般是合并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通常在合并中解决。另外,他们在解决顺序上处于优先地位,因此不宜赋予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 税收债权和其他类似的国家债权不应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的债权通常是企业合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应当确立的原则是:在公司合并中,所有权利不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都不享有异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就不能合并,被合并公司应当履行偿还或者担保义务。虽然有人认为这有违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在实践中界定其是否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损害是一项成本高、复杂的工作 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异议权没有限制,合同法也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被合并公司清偿到期债权,但只能要求对未到期债权提供担保,而且不能要求立即清偿,因为这会损害债务人的长期利益,只有当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才能要求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只能对到期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同意的,也可以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但应当扣除未到期利息。合并影响债权人原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担保或者清偿。 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公告后90天的异议期限过长,不利于提高公司合并效率,甚至导致部分公司逃避法律义务。建议在上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或45日内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介绍,现行立法对公司合并中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相信您在阅读了上述介绍后,对债权异议的法律效力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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