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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有何规定
释义

第三人代表第三人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索赔有何规定。之后,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包括运费在内的混凝土,共计120万元,但某房地产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付款。2006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约定,欠款应由第三方被告某建设集团承担。建设集团于2006年10月同意并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06年12月、2007年2月、2007年5月,原告先后三次向建设公司发函要求付款,但均未付款。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一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建筑公司在庭审后付款,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代理履行制度,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其中的制度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对合同的相对理解,合同当事人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即使自己设定了义务,他人也可以拒绝。但是,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同意,那么这种设定有利于债务的履行,也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它构成了第三人代表合同法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承认甚至鼓励这种行为。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就是履行他人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具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主要适用于货币性债务或供给的履行。根据合同性质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不能由第三人履行,如履行合同、聘用合同等。显然,本案属于第三方可以履行的支付款项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第三方协议。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义务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选择另一方作为其交易对象,是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包括对履行合同能力的信任。但在现实中,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来看,并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但必须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案中,原告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具体的销售合同。原告作为供应商有权收取价款,是债权人。房地产公司作为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是债务人。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代表第三方履行房地产公司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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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7: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