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上述事实出现时,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以单位是否知情为条件。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知道劳动者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本身并无过错,但因员工已怀孕,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故无效,员工可申请解除,恢复劳动关系和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劳动关系应恢复到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结束。而在此期间,作为员工,他们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职工在此期间有严重违纪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仍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还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延长至怀孕、分娩、哺乳“三期”届满后的“三期”。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当然,如果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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