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重大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第三人认为对争议案件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认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可以向仲裁庭表示同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参加仲裁程序。当然,第三人的申请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对第三人的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和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同意后,第三人才能参加仲裁程序。否则,只能以其他方式(如诉讼)维权,在实践中,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果发现争议案件直接涉及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从公平原则出发,仲裁庭应将此情况告知第三方,并告知第三方申请仲裁的权利,由第三方在收到通知后决定是否申请 以上是鲁巴小编为您组织的有关这方面的知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平台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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