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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原告申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原告;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仲裁时效,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关知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1条为了公平、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纠纷的仲裁:(一)企业之间的纠纷,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纠纷等,etc (2)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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