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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劳动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之间、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私营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开除、辞退、辞职、辞职,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etc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开除、辞退、辞职、辞职等原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五)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其他争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正式从业人员是人事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劳动争议。 企业管理机构与其职工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它们也是劳动争议 以上都是本网站整理的材料内容,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劳动仲裁的法律知识。如对上述介绍有任何其他疑问,请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致电律师事务所热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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