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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全过程详解
释义

一、当事人申诉: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关于上诉时效,似乎有多种规定。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告人不提交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3.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诉讼,被告可以缺席作出裁决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
    

(2)提前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提前调解,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三)裁决:在仲裁中,应当充分听取原告的上诉和被告的答辩;仲裁员进行法庭调查;最后,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争议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争议标的属于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可以变更仲裁裁决。其他主体可以分别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获奖后,仲裁庭应当作出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
    结论和履行/效果:
    

(一)结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日内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2)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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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7: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