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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外商独资企业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职工在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市和外国人、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的人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人 P>3、影响显著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以外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地,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申请主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符合条件的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外国人、台湾人,香港和澳门,与居住在国外的人员有关的 4.非法用工单位发生意外伤害的主体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2.因结论引起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纠纷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纠纷 5.劳动报酬纠纷,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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