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劳动仲裁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2008年以前如何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一条、《劳动争议合同核定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规定:(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检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津贴、文书、笔录印刷费等。(2)受理费由原告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缴。逾期不上诉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每件20元;4-9人30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复印件后5日内预付手续费,预付款的数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结案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与直接办理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标准的费用(如差旅费等),不计入手续费,向当事人收取 (4)仲裁费的分配(1)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案件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承担 (2)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职工,4人以上有共同原因,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数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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