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案件分析(一) |
释义 |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5月12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004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公司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表示不满。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庭审中,王某称自己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因此不属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范围,故不应由**公司终止。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8月4日公布,1995.《意见》第二十九条所说的“刑法”,是指1979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悔改、赔礼道歉、赔偿,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改了刑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改、赔礼道歉、赔偿,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1979年刑法第32条与1997年刑法第37条一致。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罚”。因此,王某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的,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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