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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1.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相混淆,即:,控股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不明确 2.控股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混淆,即,不清楚是以控股股东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3.控股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混淆,即控股股东与被控制公司的管理人员几乎相同,主要适用于控股股东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情形,通俗地说,就是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的财产、人员、管理人员没有明显分离,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想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然后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请求法官要求躲在公司面纱后面的控股股东站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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