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应当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保留。本条对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有两个限制,即执行不得超出义务范围,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一般来说,限制义务的范围可以理解,但对必须保留的生活费标准和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在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其生活费的保留标准,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被执行人的必要费用和其家庭成员的必要费用。虽然被执行人的债务尚未清偿,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仍受国家保护,生存权高于债权,必要的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从实践的角度看,应该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资产负债率。被执行人财产总额相当于债务的,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仍不能清偿债务;财产总额超过债务的,超过部分足以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不需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当财产总额少于债务时,生活费必须留成,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死不容忽视,全部可以用来还债。第二,生活费应该保留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人数;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执行实践中可能取得的收入,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只有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是强制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代扣、支取工资的数额,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供养家庭成员数确定。对于如何确定当地的生活水平,我认为应该参考当地社保部门来确定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助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口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它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内容,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确定,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水、电、煤(气)费和义务教育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考虑了城镇居民的必要生活费用和家庭赡养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对被执行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生活费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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