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效率下降,一家企业决定裁员。考虑到经济补偿的数额将是巨大的,该公司作出了一个迂回的尝试,将所有这些员工转移到海外市场。由于需要自筹资金,工作上没有安排,工资也低得多,一些员工怕连坐火车都挣不到钱,只好申请辞职,企业自然高兴,欣然同意,其离职手续也很快 强迫辞职不仅让员工很难得到补偿,但也使得工人无法申请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项是“非自愿中断就业”。由于职工辞职,企业将依据本文拒绝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职工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一些企业强迫职工自愿辞职的主要策略是“转岗法”、“下放到基层法”,“减员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事实是“如果你想增加犯罪,你没有借口”。有的职工明知企业是想逼他们服从,但由于他们处于有管辖权的位置,只有被别人宰杀的那份不能进行,所以我只好辞职离开。我不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 对此,鲁巴网编辑认为,当职工权益受损时,要懂得收集有利证据,揭露企业的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而劳动部门也要关注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要对企业扮演的强制辞职法律有清醒的认识,主动出击坚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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