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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共同债务,清偿共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归各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共同债务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允许原告、被告离婚时,只处理原告、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不责令原告、被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为离婚与债务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离婚诉讼只解决原告与被告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解决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债务纠纷。即使债权人提起贷款纠纷诉讼,也不能与离婚案件合并。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在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中表现为:一方应承担哪些贷款债务,另一方应承担多少贷款债务 (2)双方同意处理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离婚时可以协议分担和清偿。离婚双方同意共同分担和清偿共同债务,这种债务可以在案内外处理 第一种是案内协议。离婚诉讼中,离婚双方或者离婚双方与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没有争议的,离婚双方可以协议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决定离婚双方共同债务的分担,也可以在离婚调解书中确认约定的债务分担,但第二种情形是离婚协议。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争议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在案外达成协议。案外协议一致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确定或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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