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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p> 1.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p>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对《关于经济补偿计算与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协商解除。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大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绝对的,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自由选择,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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