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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工的哺乳期有什么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法》规定:在哺乳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劳动。不允许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允许上夜班 上夜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女职工工资不低于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护理室,托儿所、幼儿园采取自主管理或联合管理的形式: (一)女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女职工门诊;女工40人以上、女工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简易温水缸和冲洗装置;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以发放给个人自用 婴儿5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护理室 子女2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托儿所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丧偶等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分娩和哺乳;劳动合同不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所在单位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次母乳喂养的时间增加30分钟。女工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本单位哺乳时间和哺乳途中时间均按工作时间计算 简言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减少其工资,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上夜班,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禁止的工作。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或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咨询律师网,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网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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