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隐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的收入也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杭州女工受辱案、宁夏农民工王某玉被包工头恶意欠薪案、讨薪后被殴打致死案等。恶意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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