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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的计算。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扣留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外,如果雇员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支付加班工资的25%。 3.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中较低部分的25%,同时补足较低部分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终止的,劳动者不得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中,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因延长工作时间而拒不支付工资的,强迫劳动者辞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强迫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破产或者解散劳动合同解除后,当地政府有专门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附加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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