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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17种:(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使、强令劳动者冒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除外,(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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