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保险”,是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中心和原单位协商后,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这是再就业工程中采取的帮助下岗工人走向劳动力市场的政策。相关配套政策为共同参保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以下有利条件:共同参保人员进入社会后,可依据《劳动手册》的相关规定从事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共同被保险人的,可以免交社会保险费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差额。 按照规定,“共同保险”的对象是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下岗职工和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妇女,被认定为再就业极差的 共同被保险人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申请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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