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三个问题 |
释义 |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请仲裁,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行使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原因,出现了一些劳动者在60天内没有行使权利的现象。此时,60天的仲裁时效似乎稍纵即逝,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工人的权利 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其他正当理由”的例外,目的是在审理案件时给法院一个合理的解释空间。首先,应该澄清“60天”的性质,即它是一个可变期,不能理解为排除期;”应将“60天”定义为处方制度,并应适用暂停和中断的规定。其次规定的起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也应当科学界定。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日期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即是否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约定期限的,根据客观标准确定侵权日期;没有客观评价标准,需要按照主观标准进行评价的,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拖欠、扣减或者变相扣减工资、薪金的,应当作出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使工人要求支付两年前拖欠或扣除的工资,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关于辞职权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工人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这赋予工人无理由辞职的劳动自由权,无意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北京、山东和安徽的地方立法规定,双方可以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 作者认为,允许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已经偏离了劳动法立法的初衷。所谓的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投资培训或特殊待遇,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从双方权利制衡的角度来看,仅就服务期限和保密条款约定违约金是合适的,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是法律所不能剥夺的。雇主不能强迫工人以其有利地位就辞职问题商定违约金,以限制工人的辞职权利。关于农民轮换问题,农民轮换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就业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聘用农民合同工的规定》规定,从事危害农民健康的工种和岗位的农民轮换工必须定期轮换。合同期限最长为8年,合同期满终止。但是,由于农民轮工收入比返乡务农收入更高,他们不愿意离开企业。从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人力培训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也不愿意失去这些熟练工人。八年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到三年的短期劳动合同,并以这种方式继续下去。因此,国务院关于农民轮耕合同最长期限为8年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经过十多年的服务,农民轮工的劳动能力逐渐下降,企业普遍进行结构调整和减员增效。长期服务的农民轮换工人已成为企业裁员的主要对象。农民轮工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双方在连续工作10年后愿意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农民的轮岗工人没有提出在工作10年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双方只签订了一份短期合同。现在短期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应当终止;此外,农民轮岗工人的服务期是国务院保护农民工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已经超过8年,劳动关系也应终止;农民轮岗工人一般没有其他技能,企业很难调整其他岗位。这类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性问题:第一,雇主是否必须与连续工作10年仍在雇主工作的雇员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续签了短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为员工放弃了该权利;第二,工作满8年以上的农民轮岗合同是否必须终止,农民轮岗工人是否自愿承担延长服务的后果可以例外,,“农民轮岗工人自愿承担损害健康的后果和风险”是否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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