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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于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
释义

[关键词]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适当审查[摘要]仲裁作为一种在司法之外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合同和司法的双重性质,这就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仲裁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其中狭义的司法审查,即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是主要内容。坚持适当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保证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仲裁作为司法之外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式,早已出现在人类活动中,甚至比诉讼时间还要长。由于仲裁本身的优势,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而常用的手段。虽然各国法律赋予仲裁裁决与司法裁决同等效力,但各国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普遍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将对仲裁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法院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实际运作模式和监督规模,对保障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论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政治与法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政治与法律分析。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解决司法以外纠纷的制度,仲裁执行一项仲裁的最终裁决,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是这样,我们为什么要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首先,有必要分析仲裁的性质和地位。一些学者认为:在传统的法律原则中,仲裁是一种非政府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这决定了它从出现之日起就面临着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查问题“[1]。关于仲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学术界有几种理论,如司法权理论、契约理论、混合理论(司法契约理论)和自治理论。其中,混合理论(司法契约理论)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该理论认为仲裁具有正义与契约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仲裁起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合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仲裁纠纷的适用法律等,由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确定;另一方面,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需要一国法律的确认,即仲裁不能超越一国的法律制度。因此,一些学者将仲裁定义为一种混合的特殊司法制度。它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并从司法上获得强制效力。”[2] 笔者认为,仲裁具有合同与司法的双重性质。合同与司法是仲裁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中,合同起着主导作用。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程序的启动源于仲裁协议。仲裁庭的权力基于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而非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仲裁合同是仲裁制度更本质的特征。但是,仲裁庭本身没有强制性权力。它缺乏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和材料,更不用说确保仲裁裁决执行的权力了。因此,它需要法院的必要支持和协助;同时,虽然终局仲裁制度体现了利益优势,但它也是最受批评的仲裁缺陷之一。为了体现公平与利益的平衡,防止和减少仲裁裁决的失误,除了法院的支持和协助外,还需要对仲裁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决定了必须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一方面,仲裁的契约性使得法院有必要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另一方面,仲裁的司法性质使法院有可能支持和协助仲裁。2、 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泛的司法审查不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还包括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协助,如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一些学者指出,法院对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包括法院监督和协助两个方面。审查的整个过程应从仲裁开始之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后进行。”[3] 狭义的司法审查仅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即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即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后的司法审查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尤为重要。在这里,作者仅讨论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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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5 9: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