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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释义

工伤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第7条如果员工因工伤而残疾,经治疗后影响其工作能力,或暂停和保留工资的期限届满(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员工或其用人单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正本和副本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复制或复印的检测报告和其他完整的病案资料
    

(3)受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其他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的,根据伤情轻重,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工伤职工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第11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搬运的地点和材料。工伤员工应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评估。对不方便移动的受伤工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核实受伤员工的身份
    

如果受伤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调整现场鉴定时间,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的,可以相应顺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提出鉴定意见,结合医疗诊断和国家《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所有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在其意见和签名上签字
    

如果专家之间存在分歧,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项目:
    

(I)受伤员工及其雇主的基本信息
    

(2)受伤情况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初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也应提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审鉴定
    

第十八条受伤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申请初次评估、重新评估或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第十九条重新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工伤认定法》中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和残疾措施。由于工伤对员工来说太普遍了,为了得到相应的补偿,员工还需要了解相关知识,这样在将来发生事故时,他们就不会那么不知所措。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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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21: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