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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中国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和商业纠纷的仲裁机构。一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现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 < P>(i)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 P>1。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合同或非合同经济贸易纠纷(包括香港当事人);澳门和台湾) <P>2。上述论点认为一方是外国人(包括香港的当事人);上述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争议仅限于两种情况:(1)一方或双方主体均为外商投资企业(2)标的物为外资项目,技术和服务 4.股票发行和交易纠纷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 1.船舶打捞和共同海损纠纷 2.船舶碰撞或海上、海上水域船舶损坏纠纷,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床和水下设施 3.因海船/水船的运营、运营、租赁、抵押、拖航、打捞、贸易、修理、建造和拆卸而产生的争议,以及根据运输合同处理的海上/水上运输业务和海上/水上保险,提单或其他单据 4.有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损害的纠纷 5.因货运代理合同、船舶材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渔业生产和捕捞合同 6.双方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纠纷 以上是小编对涉外仲裁受理范围的回答。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luba.com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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