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伤识别程序 |
释义 |
评估程序 委托原则:主要为属地,自下而上逐级 评估人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评估人进行 重新评估,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同一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定或者聘请鉴定人 一次 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害鉴定: (一)伤害程度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 (二)被害人要求进行伤害鉴定 (三)违法嫌疑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伤害程度争议 人身伤害鉴定由法医学进行 [鉴定委托] 案件发起人是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当对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病历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记录 委托单位在出具伤害鉴定委托书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并确认当事人已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接受鉴定]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伤害授权书办案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MRI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由委托单位办案单位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人员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提供的病历不完整或需要在医务部门进行其他检查,法医应及时进行验收和测试,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收集和提供完整和必要的医疗记录 [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因以下原因拒绝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或进一步的鉴定检查 材料不完整,如果案件处理单位未出具授权书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完整材料,法医学有权拒绝接受 ,法医学不能正式接受,也不能出具正式的鉴定文件 [鉴定依据] 法医损伤鉴定标准是人体严重损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解释》人身伤害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和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做出鉴定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于符合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人员,对于伤情复杂、不符合立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果难以确定影响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或损伤目前较为复杂,应在委托之日起7天内提出并发布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应及时提出,待伤情稳定后出具 [鉴定意见] 鉴定后,鉴定人应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明确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提交鉴定的有关材料,评估时间、依据和结论意见,如果通过分析得出评估意见,应由评估人员签字或盖章,分析过程应有说明 评估意见应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评估师] 评估师应对评估意见负责,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参与评估的人员超过一人且对评估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如果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评估,应注明 ,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鉴定意见] 办案人员应及时收到鉴定意见和提供的医院诊疗及病例相关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与鉴定机构协商后,鉴定机构应当邮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通知] 办案民警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鉴定意见被用作证据时及时提出。p> [补充鉴定]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充鉴定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 (2)发现新的具有鉴定意义的证据 (3)鉴定有新的鉴定要求证据 (4)评估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 (五)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需要补充认定的情况 ,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嫌疑人或被害人不同意鉴定意见,应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重新鉴定,同一案件中的同一事项只能重新鉴定一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 ,应进行重新评估: (1)评估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2)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和条件(3)评估意见明显不足(4)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评估(5)评估人员应当撤回但未撤回 (六)检验资料虚假或者损坏 (七)应当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如不符合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不批准复审的决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复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或者聘请其他鉴定人 [鉴定费] 鉴定费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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