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征收反倾销税 |
释义 |
① 通过抽样调查确定倾销金额的,非抽样调查对象的出口商或者生产者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抽样调查选定的倾销金额的加权平均数。具体方法为:“被选定进行复审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数”,或“当反倾销税的支付责任是根据预期正常值估计时,它被选为被审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加权平均正常值与未被单独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值”,该值不用作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但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它可以是“单独纳税或正常价值” ② 当一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须缴纳反倾销税,但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期间并未出口该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与须缴纳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无关时,即,它们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当局应立即审查并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个别倾销幅度。审查应与进口成员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并加速。在复审期间,不得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然而,一旦复审结果表明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确实构成倾销,当局可能要求提供担保或征收临时关税,以确保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可以从复审之日起追溯征收③ 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共同或补偿关系),导致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应根据进口产品的首次转售价格或推定价格确定。新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出口价格规定了推定价格,“当局在决定是否偿还以及偿还的范围和程度时,应考虑正常价值的变化、进口和转售之间的成本变化,在随后的销售价格中反映的转售价格的合理波动,当局也应考虑在不提供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支付的反倾销税数额的情况下计算出口价格,即超过反倾销幅度的退回部分,应当按照正常价值变动、转售价格变动(应当适当反映转售地的销售价格)计算从进口到转售的成本变动。如果提供确凿证据,缴纳的反倾销税不会扣除转售价格,而是直接计算出口价格 ④ 反倾销税的期限。根据新《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税应继续有效,直至倾销造成的损害被抵消为止”(第11条第5款)。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复审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或者因取消反倾销税而造成的损害是否会再次发生,“如果根据本款规定的审查结果,主管机关认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再合理的”,应当立即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但是,“最终反倾销税仍应在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即反倾销税原则上应在5年内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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