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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情节严重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劳动合同因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另一方使另一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者以虚假材料申请就业的处理办法,您可以到luba.com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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